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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职业学院对图书逾期、损坏遗失、偷窃的处理规定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106 发布时间:2019-07-31

 

为加强图书馆管理,保证图书财产安全,提高图书利用率,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读者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爱护图书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有借阅逾期、遗失、损毁、偷窃等情况,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处理如下:

一、借书逾期处理

1、凡代借、冒用借阅证,一经发现一律扣证。

2、借阅图书逾期不还将予罚款。学生借期15天,教师借期60天,需续借图书者,可提前到本馆或通过图书馆网页办理一次续借手续,否则视作逾期处理。逾期按每册每天0.10元罚款。(累计金额不受原书定价所限)。

3、凡借阅图书超期者,在办理还书和缴交罚款手续后,方可继续借书。

4、读者所借图书在假期内到期的,可顺延至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归还,不视作逾期;开学后超过一周仍未归还则按逾期处理,且假期计入借期计算。

5、因出差、赴外地进修、患病住院、产假、探亲假或遭遇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归还所借图书,经所在部门证明属实,可免予逾期处罚。但必须在返回学院后5天内清还。否则,从借书到期之日起计算罚款。

6、还书期限恰遇节假日或本馆临时闭馆的,不作超期处理,但必须在恢复正常开馆的第一天内清还。

二、损坏图书处理

1、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现象。如有发现,应

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并记录备案,否则责任由所借读者自负,并按损坏图书处理。

2、图书一般污损(包括划线、批注、涂改、影描、撕破、散页、污渍等),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并给予批评教育。不可揩擦复原的,污损5页以下,按每处0.20元累计罚款;污损5页以上者,按图书原价20%-60%赔偿。被污损的书刊经处理后,仍归图书馆。

3、封面、封底、书标损坏,污损或条形码、磁条损坏撕毁者,罚款2元。

4、严重损毁书刊(指严重涂改、剪割、撕毁、拆散,影响书刊内容的完整及流通,失去加工整修价值的),必须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并由图书馆收回原书刊,同时每册缴交加工费2元;如买不到原版书刊,则按原书刊价格的5倍进行赔偿。

5、首次借出的新书,若有损坏、涂画,一律按上述细则从重处罚。

三、遗失图书处理

1、报刊类一律不外借。需要复印可先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应立即归;如果出现丢失,以购回同版本报刊赔偿为原则;确实无法购回同版本报刊的,丢失一期现刊或一本过刊,按该刊价格的3-10倍赔偿。

2、对遗失书刊资料无处查找时,读者可以到正规书店自购内容相同、版本相同的图书,若价格低于原版本书刊资料,应补交所差金额。赔偿图书原则上要求赔偿原版书,确实无法找到原版书的,经借书处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购买与原书类型接近、价格不低于原书的图书抵赔,但必须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办理,除赔偿外,还要缴纳相应超期罚款,并须支付2元加工费。

3、遗失图书赔款后,若找回原图书且无缺损,在缴交赔偿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可凭原书收据退款。如以相同版本书刊赔偿的,原书刊找到后,经本馆盖章证明,原书刊归赔书人所有,所赔书刊不予退回。

4、1989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1989年12月3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

5、遗失馆藏孤本、工具书等珍贵图书,一时无法补充的重要图书,视书价、馆藏和图书的使用价值,按原价的10-20倍赔偿,必要时提交馆长审批。

6、遗失图书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同种,同版或类型接近的图书,不接受上述赔偿方法者,均按图书价格的20倍赔罚。

7、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资料的价格赔偿。

8、集体借书遗失,由承办人按上述规则赔偿。

9、遗失图书,在办理还书和缴交罚款手续后,方可继续借书。

10、读者超期和遗失图书后,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和罚款者,毕业生将无法办理签字离校手续,顺利的拿到毕业证;教职员工由财务处在工资中扣除罚款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11、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遗失书刊,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证明,馆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

四、偷窃图书处理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携带出馆(室)者,或拆卸取走计算机设施者,均以盗窃书刊论处。

1、偷窃本馆书刊,除追回所窃书刊外,对当事者予以下列处罚:

1)凡盗窃书刊者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按所窃书刊原价的20倍处罚。不足50元,按50元处罚。

3)盗窃书刊者视其态度停止借阅资格1-2个月,并视其情节由图书馆通知其所在班、系、学生处及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4)通报全院以教育他人。

2、偷窃他人借阅证者予以下列处罚:

1)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深刻检查。

2)校内通报批评。

3)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4)利用该借阅证所借书刊按“偷窃本馆书刊”管理规定进行惩罚。

3、违章使用他人借阅证,但又不属于偷窃他人借阅证者,予以下列处罚:

1)对双方各处10元罚款,并扣留该证一个月。

2)继续使用他人已办理挂失的借阅证,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书面检查。

4、凡检举、揭发偷窃、破坏本馆所藏图书、期刊等文献者,检举、揭发盗用他人借阅证或用挂失借阅证偷窃本馆图书、期刊等文献者,本馆将报请学院对检举者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