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教学[2013]8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及湖北省征兵办、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鼓励我院学生踊跃应征入伍,加强对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含在校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学院成立党委书记为第一组长、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武装与宣传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党办、武装部、宣传部、学工处、教务处、招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征兵工作站)。
第四条 武装部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协调工作,负责与上级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政审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武装部是入伍学生资助管理的责任单位,根据大学生入伍的相关政策,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等工作。财务处核查后具体办理。
第六条 学工处是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按相关政策负责学生入伍期间及退役后学籍保留和复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清考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负责服兵役学生资助材料的收集和上报等。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八条 政治要求。应征大学生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而英勇奋斗。政审时主要了解应征大学生本人的现实表现、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应征对象。应征对象为我院在校学生和当年被录取未报到的新生。
第十条 年龄要求。男性年龄18—22周岁,专科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3周岁。女性年龄18—22周岁。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1.身高: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2.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视力:应征大学生右眼裸视力>4.6,左眼裸视力>4.5,合格。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任何一眼矫正视力>4.8,矫正度数<600度,合格。
具体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二条 启动阶段
学院征兵工作启动后,通知入伍意向学生在“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www. gfbzb.gov. cn)进行应征报名,填写并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在校生还需下载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二份,本人留存,待退役复学后填报审批。
第十三条 初检初审阶段
1.各二级学院将报名应征入伍学生的《登记表》《申请表》和学生详细信息汇总后交至学院武装部。
2.学院武装部对《登记表》《申请表》进行审查、汇签、盖章,分类整理收集。
第十四条 应征阶段
1.在学院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结合初审工作情况,组织学生进站体检,协助兵役机关完成政治审查,并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完成预定兵员征兵工作。
2.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应征入伍的,由应征入伍学生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参加实地应征。
第十五条 入伍阶段
1.学院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2.在学院所在地批准入伍服兵役的学生,由武装部会同财务处、学工处办理学费补偿代偿及保留学籍手续。
3.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批准入伍服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该生入伍通知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入伍地武装部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到学院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跟踪服务阶段
学生入伍后,武装部负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1.与学生所在部队保持联系,关心其军营学习生活,关注学生思想动态,预防思想退兵。
2.不定期到部队走访慰问学生,了解学生在部队的表现,对于获奖学生做好登记工作,并报市武装部落实奖励政策。
3.关注学生家属优待金及其它待遇按政策落实情况。
4.年终按上级要求慰问家属。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入伍新生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在学院武装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的有关材料后,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来校填写《仙桃职业学院新生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武装部、招生办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学工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应征入伍”。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在校学生因应征入伍办理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需本人提出申请,武装部审批之后,交学工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根据自己的特长,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予以优先审批,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直接获得最高素质学分。
第二十一条 专科二年级学生应征入伍,第三年课程可以免修,成绩按照合格处理。入伍前如有不及格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清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学生,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在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情况下,还可上浮一个等次,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学生,由武装部会同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参加专升本考试,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最新政策不相符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武装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学院原有文件条款中与之冲突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