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为学生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的学生宿舍是学校和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宿舍的住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仙桃职业学院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应当按学院当年制定的宿舍调配方案入住,服从住宿调配安排,不得占用空床。确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在校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入住学生于每学年开学时,按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 学院禁止学生私自调宿。确因身体、专业等原因需要调宿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辅导员、二级学院签字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以下称学工处)根据床位情况办理调宿手续。办理调宿手续的学生应在办理当天清空原宿舍个人物品,原宿舍钥匙交回宿舍管理员。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适当在本院内部调整住宿房间,调整情况及时向学工处备案。
第八条 因退学、休学、开除学籍、毕业、离校实习等原因退出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单后3日内到学工处办理退宿验收手续,交还宿舍钥匙及相关物品,搬离学生宿舍,并保证宿舍内公共财产完好。
第九条 学院在寒假、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因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安排需要留校住宿者,须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确认,学工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三章 秩序纪律管理
第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作息制度,学生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自觉按时熄灯,在休息时间内不得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学院严禁学生早出晚归,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晚归,须向宿管员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学院对晚归的学生,查明原因并核实后,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严禁夜不归宿,学生不得在校外租住房屋。对未办理手续夜不归宿的学生,学院查明原因并核实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学工处管理人员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不得将异性带入宿舍。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的学生在当晚宿舍大楼关门前离开。
第十三条 学院在学生宿舍区内严禁经商行为;在学生宿舍区内经商的外来人员,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各类公示性张贴物须经学工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宿舍指定区域张贴。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无理取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宿管员允许,不得私自更换宿舍锁具,不得将宿舍房间钥匙借予他人。退宿或调整宿舍,须将房间钥匙交宿管员。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自炊灶具,严禁使用或者存放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焚烧任何物品、燃放爆竹、点蜡烛等。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任何非法出版物和影像制品。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酗酒、吸烟、打架斗殴、赌博等;
(二)上网浏览不健康网站、收看传播反动书籍、画册及影像制品;
(三)宣传或从事迷信、邪教活动;
(四)进行礼拜、诵经等宗教活动;
(五)乱接、私拉电线、网络线;
(六)室内无人时带电久插充电器、电吹风等电器;
(七)留宿外来人员;
(八)在宿舍楼顶晾晒衣物;
(九)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十)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宿舍楼道严禁堆放杂物。严禁在宿舍区域乱写、乱贴、乱画及污染墙壁等。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衣服、床单、被罩、枕巾要勤洗勤换,做到卫生清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将个人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且摆放整齐,严禁在消防通道、楼道、室内停放。
第六章 财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免费提供必要的住宿物品,住宿学生有使用权,无处理权。学生入住前,要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登记。为防止损坏公共财产,学院收取一定的物品使用抵押金,在学生办理离校退宿手续时,如宿舍内由学院提供的住宿物品出现丢失、故意损坏的情况,按照物品原有价值直接从押金中扣除,若无损坏,学院全额退还押金。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公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宿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行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假期随身带走;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财物丢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多次违纪或情节严重者,根据《仙桃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抵触,或因客观条件改变,学院将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及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对本规定的补充通知与规定具有相同约束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