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修订)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具有普通专科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院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人事、学工、团委、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及二级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责:
(一)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三)全面指导、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职责:
(一)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制定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受理审核学生勤工助学申请,指导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与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检查指导勤工助学用工部门(以下简称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一)提出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请;
(二)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三)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对学生完成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按时提交考核及报酬发放标准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勤工助学学生的聘用、辞退、续聘等手续,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时间在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辅导员助理、实验(实训)室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用工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审批后方可设立。原则上固定岗位每学期申报一次,聘期为一学期。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固定岗位工作时间应限于学生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用工部门不得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替代学院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四)用工部门在教职工工作量满负荷情况下方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任意设立冗余岗位;
(五)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制度,不得出现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现象。
(六)学院后勤部门调配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岗位申报。用工部门按照“按需设岗”原则,填写《勤工助学用工部门岗位申报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固定岗位的申报原则上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临时岗位原则上提前三天申报,招聘时间由用工部门根据用工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凡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他人,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追回个人所得利益。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学院普通专科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校纪校规,身体健康,敬业精神强,道德品质好;
(三)学有余力且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
(一)有岗位专长;
(二)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聘用程序由用工部门确定,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示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范围内提前公示用工部门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
(二)学生申请。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用工部门公布的时间参加面试应聘。
(三)考核试用。用工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拟定录用学生,并试用一周。
(四)备案上岗。试用之日起,用工部门将拟定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用工部门与学生和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及管理协议后,学生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满一个学期,用工部门如无异议原则上不得无故更换。特殊情况如需调换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要整月调整。调换学生仍然按程序公示、申请、考核试用后备案上岗。
第五章 勤工助学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其勤工助学金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由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具体标准根据岗位工作时长和工作量核定,按月发放;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2元/小时,资金发放一事一结。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用工部门每月底将本部门本月勤工助学学生考核情况、勤工助学金月发放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勤工助学金月发放汇总表,报送学院人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三)任何用工部门和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勤工助学金。
第六章 固定岗位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应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劳动纪律等方面情况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月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派专人不定期抽查。凡抽查过程中有三次空岗现象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对用工部门勤工助学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用工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减少或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协议书签订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