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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职业学院学院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75 发布时间:2019-07-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是在校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平台。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基地内的入孵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仙桃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全民所有制公司),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入孵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入孵申请审核、登记注册及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孵条件、流程、评审标准

 

第七条  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创业团队成员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或者毕业两年内大学生。

2.创业团队须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规章。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5.创业团队一般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第八条  项目孵化流程

1.填写报名申请表。

2.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

3.创业项目计划书通过专家评审。

4.签订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协议。

5.办理入驻孵化基地相关手续。

6.接受孵化基地日常管理、指导、监督。

7.孵化期满,办理退出孵化基地手续。

第九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综合表现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3.创业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5.创业项目获第三方投资者或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者优先。

6.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并获名次者优先。

 

第四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及管理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项目提供的服务

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治安、保卫等服务。

2.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定期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活动。

3.入孵项目进驻孵化基地,孵化期间免收办公场地租金、宽带费,水电费。

4.协助入孵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1.实体企业入孵后,应在两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2.入孵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转让,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3.入孵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入孵企业的装修方案需经基地办公室批准,方可施工。

4.入孵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基地办公室报批。

5.入孵企业有维护孵化基地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学校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

1.入孵企业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入孵企业须遵守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协议。

3.在基地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入孵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基地办公室可邀请创业指导师对入孵企业团队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1.入孵企业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人员离开经营场所时,须锁好门窗,关闭水电源。

2.入孵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3.入孵企业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承担一切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入孵企业成员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基地办公室报告。

5.入驻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管理好个人财产和基地办公财产及公共设施设备。为了加强财产安全,保障国有财产有效可持续利用,要求入驻企业缴纳保证金1000元,在退出基地时予以退还。如果对基地财产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

入孵企业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1、为了规范基地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基地综合管理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入驻企业各自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基地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入驻企业的档案由各企业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3、 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4、凡是反映基地建设、发展、经营、企业管理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基地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5、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凡基地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基地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6、基地综合管理部设存放档案的专柜,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

7、根据有关规定及基地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基地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凡基地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8、档案属于基地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基地总经理批准。

9、二级档案应根据资料的性质和部门需要,每一年移交一次,必须保留的尽量留复印件,其余资料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存。

 

第五章  入孵企业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入孵企业的考核

1.考核程序

1)基地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

2)入孵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基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经营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基地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者。

3)入孵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商业活动者。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7)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创业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一定奖励。

2.组织优秀创业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3.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章  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团队与创业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基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九条  主动申请退出

因入孵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孵化基地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基地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条  孵化期满退出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原则上孵化期为一年,如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的,需提前两个月向基地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基地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2.入孵企业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二十一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基地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入孵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