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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职业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75 发布时间:2019-07-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学生是国家培养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共同搞好高校学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到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就业创业,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第四条 学生就业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和残疾与否而受歧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仙桃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院领导负责的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设就业指导科,院长为本单位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布署就业任务,安排就业经费,对就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就业工作进展和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就业工作激励机制运行、落实完成情况,推动就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检查监督就业创业课程教学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教学科研交流活动,组织开展面向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讲座,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求职技能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等服务。

(四)管理本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发布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负责用人单位校园招聘活动的统筹协调,加强与本市、本省企业的联络对接。组织多种形式、不同规模的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搭建就业平台。

(五)组织实施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负责毕业生的派遣、调整和接收,协调本校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争议。

(六)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等材料的发放和审核工作。收集整理并保管各种就业资料。

(七)检查监督各院系就业创业专项经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节约高效。

(八)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本校的学生就业工作;

(九)开展高校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其他与高校学生就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机构,在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和政策,具体负责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推荐就业、调配、派遣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及时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就业计划;

(二)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收集、整理、提供校企双方信息,为学生提供咨询、就业信息、供需洽谈活动和推荐等服务;

(三)制定并落实《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毕业生的择业和就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工作。

(四)负责有关就业工作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办理、发放。

(六)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比、表彰、奖励工作。

(七)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及派遣后的跟踪调查,掌握社会用人单位对本校专业设置、学生培养方面的需求情况。

(八)撰写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邀请第三方对本校毕业生工作进行评价。

(九)配合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十)负责本校毕业生就业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毕业生需求计划,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需求信息登记;

(二)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如实上传企业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

(三)参加供需见面洽谈活动,积极认真招聘毕业生;

(四)做好毕业生接收、安排工作;

(五)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所有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按合同就业。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起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学生与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夕,利于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实现双向选择。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活动

 

第十五条 凡需录用本校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需求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通过及时有效的途径,向学生公布所有的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十八条 不履行就业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有权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场所,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应负责加强与本市、本省企业的联络对接,用人单位校园招聘活动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多种形式、不同规模的招聘会,保证就业供需洽谈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高校跨校举办校企供需治谈活动,或其他部门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就业供需治谈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五章  就业协议

 

第二十三条 高校学生就业必须由当事人毕业生或结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学校对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第四份存学生(或用人单位)备查。协议书由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制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可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选择自己的就业单位;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和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3.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可通过与高校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高校毕业生或结业生;

2.有权了解学生包括身心状况在内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

3.制订高校毕业生用人计划,及时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

4.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概祝、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学生和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就业协议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列入学生就业计划。签订就业协议执行如下程序:

(一)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二)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进行鉴证登记;

(三)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并在十五天内反馈双方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计划。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并由双方签署违约协议文件;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以及原用人单位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文件,到学校就业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十八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学校学生就业工作部门对就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生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根据学生在校表现是否具备毕业资格,学生在校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所签就业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等,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服务地方产业

 

第三十一条 广泛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和支持学生广泛参与“我选湖北”“就业扶贫”“春风行动”“我选湖北·筑梦仙桃”等活动,让更多大学生留在湖北实习实训、就业创业。

第三十二条 落实促进和稳定就业扶持政策。重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少数民族、身体残疾等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在湖北省或仙桃市工作的毕业生,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

第三十四条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第七章  毕业派遣

 

第三十五条高校必须将鉴证登记的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计划。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发。

第三十六 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国学的学生,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工作。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派遣前,学校应当认真负责地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学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可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时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条 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凭录取学校通知书按就业报省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残疾学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四十二条 毕业时仍末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档案转往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定为自谋职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派遣时间一般从6月份开始派遣。

第八章  就业调整与改派

 

第四十四条 学生就业协议书和就业计划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责任方应按协议附加条款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计划的,经批准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改派手续按下列原则办理: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二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第四十六条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委托定向单位的,需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地区和学校的同意。

 

第九章 接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高校学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学生的“报到证”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办理报到接收手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高职学生就业后,根据《劳动法》,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第四十九条 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五十条 患有精神病(需医院证明)的毕业生,如在一年见习期内旧病复发,经指定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校,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高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信息和就业计划的;

(二)提供虚假毕业生情况或虚假鉴证登记的;

(三)不按规定派遣学生的;

(四)其他违反学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学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就业统计“四不准”规定

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口档案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干扰学生就业工作,或在学生就业中询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

做好毕业生的就业统计核查工作,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有效手段。主要任务:

(一)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回收就业证明材料。

(二)核查每个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三)及时更新毕业生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及单位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及时整改有问题的就业证明材料和就业信息。

 

第十一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为毕业生和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学生就业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开设学生就业指导选修课,可采取授课、讲座、咨询、模拟招聘等形式实施。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学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十条 学生鉴定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学生的档案材料应在学生派

遣两周内,寄送就业单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高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或结业资格的高职生。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仙桃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