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课程免修、缓考、重修与清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免修
第一条 对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
第二条 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课、公共选修课、实践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条 在课程开课前,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申请免修,填报《仙桃职业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二级学院将《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课程免修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且合格,方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五条 每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超过1门。
第二章 课程缓考
第六条 在课程考核之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当申请缓考:
(一)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考核者;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家庭或学生本人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参加考核者。
第七条 学生申请缓考需提供的材料:
(一)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持学校附属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申请缓考的,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申请缓考的,须由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缓考办理程序。学生填写《仙桃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学管院长和教学院长审核、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完毕。确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的,须在课程考核期间报告教务处,课程考核后1天内补办缓考手续。
第十条 凡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十一条 办理缓考的学生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学校安排的该门课程的补考。补考及格的,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
第三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十二条 课程补考
(一)学校对不及格课程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7周或第8周;
(二)下列情况不予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1.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
2.缓考不及格者(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3.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4.实习、实训等实践性考核不及格者。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
(一)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因事不能按时上课,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如果重修与现学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自学;
(二)重修课程的考试安排在下个年级同门课程期末考试一并进行;
(三)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缓考,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四章 课程清考
第十四条 对课程重修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清考
第十五条 对以证代考课程(如计算机应用基础等),按规定参加两次考试仍不合格者方可参加毕业清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